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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温世明
被 告 温學良
温碧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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