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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 告 于馨惠
被 告 徐年財即徐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汽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遞答辯狀,本院於113年1月15日方收到,其中所述汽車已返還原告有待查明,是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月30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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