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3號
原 告 林定一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被 告 杜阿炳
杜沂穆
楊杜莉娜
林杜莉櫻
杜純滿
杜蔡淑文
杜泰慶
杜蒼益
杜金流 現
杜金淵 現
上 一 人
財產管理人 林助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死亡宣告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共有人即被告杜金流自民國40年6月15日起即行方不明,現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為失蹤人,經原告向本院聲請對渠為死亡宣告,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亡字第5號死亡宣告事件受理中。
因本件分割共有物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杜金流或其繼承人,應以上開死亡宣告事件之認定為據,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