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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3號
原 告 趙姵茹
被 告 曾楊降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借款及給付遲延利息,據此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4,21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裁判費9,800元,原告迄今尚未繳納。
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借款日期(民國) 約定到期日 借款本金數額(新臺幣) 借款期間約定利息內容 原告主張被告尚未給付之約定利息數額 原告請求內容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26日)止,原告請求遲延利息之具體金額 1 111年11月5日 112年11月5日 40萬元 每月6,000元 1萬2,000元 41萬2,000元,及自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2,934.79元 2 111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14日 16萬元 每45日5,000元 5,000元 16萬5,000元,及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971.92元 3 111年11月18日 112年11月18日 20萬元 每月3,000元 6,000元 20萬6,000元,及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1,100.55元 4 111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10萬元 每45日3,000元 6,000元 10萬6,000元,及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203.29元 合計 本金:88萬9,000元 遲延利息:5,21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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