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銓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林良財律師
被 告 陳健輝
鍾淵清
游欣哲
正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展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潭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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