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重國,41,2024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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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國字第41號
原 告 林蘭銀

被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被 告 苗栗法院顏苾涵法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

原告雖另行提起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83號裁定駁回,並於113年1月16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證查明無誤,是原告自應依期繳納裁判費。

再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等在可稽(見本院卷第71、7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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