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陳孟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雖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繳裁判費之範圍,僅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決參照),且不包括上訴審在內(司法院院字第1373號解釋參照)。
經查,上訴人表明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9萬8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5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