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分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