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勞補,21,2024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李林有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略稱「被告應履行契約書之違約賠償」等語,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金額為何?依上開說明,訴之聲明並未明確具體且適於強制執行,原告起訴之程式,已有不備,原告應具狀補正。

二、被告皇家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許倍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