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勞補,38,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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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鄭清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坤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0,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係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張明坤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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