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勞補,56,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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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6號
原告豐樂麗養生生活館



法定代理人胡坤濠

被告邱垂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27,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被告邱垂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9日
書記官林美黛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27,400元

27,400元
2
利息
27,400元
113年4月21日
113年5月5日
(15/365)
5%
56元
合計
27,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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