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6號
原告豐樂麗養生生活館
法定代理人胡坤濠
被告邱垂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27,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被告邱垂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9日
書記官林美黛
附表:
編號 | 計算類別 | 計算本金 (新臺幣) | 起始日 |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 年息(%) | 給付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 本金 | 27,400元 | 27,400元 | ||||
2 | 利息 | 27,400元 | 113年4月21日 | 113年5月5日 | (15/365) | 5% | 56元 |
合計 | 27,456元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