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1006,202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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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
債 權 人 貿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華


債 務 人 百川行銷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慶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 百川行銷產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 百川行銷產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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