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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葉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月2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葉寶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葉寶玲之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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