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1237,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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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何兆玄


何基芸

劉桂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25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何兆玄於民國(下同)101年就讀私立君毅高中時,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又於民國(下同)104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時,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邀同債務人何基芸、劉桂珍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58,00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7年03月28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2年12月28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31,25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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