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1269,2024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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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洪聖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98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收取違約金300元,延滯第2個月收取違約金400元,延滯第3個月收取違約金500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暨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26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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