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1353,202403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
債 權 人 聯合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漢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幸珠、楊聲宇、楊聲嫺、楊聲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陳幸珠、楊聲嫺之戶籍地設於高雄市苓雅區;楊聲宇之戶籍地設於新北市三峽區;

楊聲濤之戶籍地設於高雄市苓雅區,然於特殊記事欄註記「遷出國外」,有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堪認債務人陳幸珠、楊聲嫺、楊聲宇之住所地非於本院轄區,此部分聲請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務人楊聲濤發支付命令顯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此部分聲請為不合法。

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