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1412,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邱誼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02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份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邱誼婷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帳號000000000000(證一),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自民國110年6月23日起至113年6月23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3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據第6條第1項】。

(二)借據第7條約定借款利息,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借用人無須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郵二利率)加計加碼年利率1%訂定(即年利率1.845%)(三)借據第9條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份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詎料債務人所借上開款項並未依約還款,即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應繳款項未繳納,聲請人屢催其還款未果,依該借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總計尚欠如請求標的之債務應如數清償。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且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貴院管轄範圍內,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3.戶籍謄本影本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