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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黎治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110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
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貳紙為憑。
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二、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自112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前已寄發限期催告繳款信函通知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限期催告繳款信函、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68元 黎治緯 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29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20268元 黎治緯 自民國113年01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9日止 年息2.214% 001 新臺幣20268元 黎治緯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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