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1423,202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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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潘永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86,8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永政於106年12月7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308萬元整(分成268萬元、40萬元),並與債權人訂立「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依聲請人公司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分別各加0.71%、0.78%機動調整按月計付,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嗣債務人潘永政於111年8月12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190萬元整,並與債權人訂立「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依聲請人公司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1.08%機動調整按月計付,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詎料債務人分別自113年1月7日、113年1月7日、112年12月12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4,286,840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十九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存證信函、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潘永政 自民國113年01月07日起 至民國113年02月06日止 年息2.29%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潘永政 自民國113年02月07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6日止 年息2.748%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潘永政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9% 002 新臺幣293573元 潘永政 自民國113年01月07日起 至民國113年02月06日止 年息 2.36% 002 新臺幣293573元 潘永政 自民國113年02月07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6日止 年息2.832% 002 新臺幣293573元 潘永政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6%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潘永政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11日止 年息2.66%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潘永政 自民國113年01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1日止 年息3.192%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潘永政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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