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1431,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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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債 權 人 香榭林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煥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瑞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管理費未繳,經債權人以存證信函催告後仍未繳納,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固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紀錄、申請報備書、存證信函暨回執及郵件查詢單為證。

惟查,債務人目前設籍於「新竹縣○○市○○○○路000號三樓之10」,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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