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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周志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4,9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周志源於民國111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361,532元正未給付,其中348,008元為本金;
12,931元為利息;
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志源於民國111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149,828元正未給付,其中141,702元為本金;
6,833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周志源於民國112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189,560元正未給付,其中180,168元為本金;
8,099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周志源於民國112年0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34,038元正未給付,其中32,153元為本金;
1,080元為利息;
80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5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8008元 周志源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1702元 周志源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80168元 周志源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2153元 周志源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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