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1575,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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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群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7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鄭群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4日止累計252,791元正未給付,其中246,380元為消費款;

6,411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5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749元 鄭群嫻 自民國113年02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7631元 鄭群嫻 自民國113年02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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