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1680,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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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黃瑞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9,907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864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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