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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正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97,2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邱正榮於民國111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185,380元正未給付,其中178,675元為本金;
5,412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正榮於民國111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408,789元正未給付,其中395,728元為本金;
11,768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正榮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636,037元正未給付,其中629,415元為本金;
5,329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邱正榮於民國111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31,389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467,053元正未給付,其中452,361元為本金;
13,699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1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8675元 邱正榮 自民國113年0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5728元 邱正榮 自民國113年0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4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29415元 邱正榮 自民國113年0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52361元 邱正榮 自民國113年0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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