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2202,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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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龔建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8,5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21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86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7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0,2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6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81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1,8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五、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2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865元 龔建勲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一 002 新臺幣100233元 龔建勲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 003 新臺幣90699元 龔建勲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004 新臺幣181800元 龔建勲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八一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865元 龔建勲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00233元 龔建勲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90699元 龔建勲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181800元 龔建勲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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