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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陽青山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龍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秋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經多次催告迄今仍未繳納,為此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存證信函正本一件為證。經查,債權人並未提出最新一次之報備證明函、主委選任紀錄、債務人欠繳明細、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住戶規約以資釋明雙方確有本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函請債權人補正,雖債權人於113年4月24日陳報報備證明、建物登記謄本,惟迄今仍未陳報住戶規約及欠繳證明等文件,從而本院無從認定雙方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或債務人是否有積欠管理費之事實,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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