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2258,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段寧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阮英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住居於臺中市大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提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