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3272,2024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2號
債權人徐珮玲

債務人張家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本件請求事項業經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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