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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傅剴洛即瀚洛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委由聲請人提供保全服務,詎債務人違約終止保全契約,依契約約定,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3,000元,經催討,債務人迄今未給付,為此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固據提出防災服務契約書影本為證,惟聲請人未釋明債務人係如何違約,或是債務人違約後是否有通知聲請人終止契約,進而符合雙方契約約定之賠償條件。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聲請人業於同年7月1日收受,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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