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3590,2024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傅剴洛即瀚洛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委由聲請人提供保全服務,詎債務人違約終止保全契約,依契約約定,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3,000元,經催討,債務人迄今未給付,為此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固據提出防災服務契約書影本為證,惟聲請人未釋明債務人係如何違約,或是債務人違約後是否有通知聲請人終止契約,進而符合雙方契約約定之賠償條件。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聲請人業於同年7月1日收受,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