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369,2024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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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宜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同)第510條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債務人楊宜鑫之戶籍地設於新竹縣新豐鄉,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堪認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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