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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林培敬即林南哲之繼承人
林怡廷即林南哲之繼承人
林冠佑即林南哲之繼承人
林兆崇
林榮進
一、債務人林培敬、林怡廷、林冠佑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林南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27,321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3所載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林兆崇、林榮進清償之。
二、債務人林培敬、林怡廷、林冠佑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林南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522,371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4、5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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