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4917,2024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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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
債權人國照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淑景


債務人利崧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利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許建智
債務人徐御桓

陳建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08,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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