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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68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債務人姜淑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5,833元,及其中24,908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姜淑婉 於111年01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姜淑婉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24,908元,而於113年03月12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925元,以上共計新臺幣25,83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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