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5329,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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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羅湘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07,0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羅湘淇於民國113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241,534元正未給付,其中237,726元為本金;

3,108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湘淇於民國113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150,849元正未給付,其中148,214元為本金;

2,127元為利息;

5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羅湘淇於民國112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56,399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5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921,412元正未給付,其中916,330元為本金;

4,482元為利息;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羅湘淇於民國112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5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52,691元正未給付,其中52,036元為本金;

255元為利息;

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羅湘淇於民國112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340,578元正未給付,其中333,006元為本金;

7,179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32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7726元羅湘淇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2% 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48214元羅湘淇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2% 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羅湘淇自民國113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16330元年08月03日55% 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52036元羅湘淇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55% 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333006元羅湘淇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2% 計算之利息(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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