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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湯晟恩即湯皓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45,0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湯晟恩於民國112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219,377元正未給付,其中215,168元為本金;
4,209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湯晟恩於民國112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9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911,256元正未給付,其中883,709元為本金;
27,154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湯晟恩於民國111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455,449元正未給付,其中441,049元為本金;
13,700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湯晟恩於民國111年0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2日止累計58,919元正未給付,其中58,239元為本金;
587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33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5168元湯晟恩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883709元湯晟恩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72% 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441049元湯晟恩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2% 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58239元湯晟恩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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