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5369,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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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69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楊文鈞




債務人王炩玂即王羚淇即王丞斌即王式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23,28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羚淇即王炩玂即王承斌即王式恩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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