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5403,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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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0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徐國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6,431元,及其中30,104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0104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6327元,共計新臺幣66431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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