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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林仕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78,8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仕宸於民國113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5日止累計180,148元正未給付,其中173,444元為本金;
6,326元為利息;
3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仕宸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5日止累計141,353元正未給付,其中136,854元為本金;
3,799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仕宸於民國112年0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5日止累計147,292元正未給付,其中141,562元為本金;
4,937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仕宸於民國112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5日止累計210,058元正未給付,其中203,290元為本金;
6,068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2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3444元林仕宸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36854元林仕宸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41562元林仕宸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35% 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03290元林仕宸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2%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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