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5541,2024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4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巫文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0,63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