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5556,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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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5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吳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62,466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㈡124,326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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