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624,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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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戴宇妏

楊宗樺

楊宗錦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楊榮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947元,及自民國98年1月21日起至自民國104年8月31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1月21日起至100年2月9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依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 查相對人戴宇妏、楊宗樺、楊宗錦應於繼承楊榮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8947元整,及自民國98年1月21日起至自民國104年8月31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98年1月21日起至100年2月9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依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三、 緣被繼承人楊榮煜於民國85年1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百元整(即違約金)。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四、 查上開借款,被繼承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894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延滯利息。

被繼承人楊榮煜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死亡,相對人即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依法已繼承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自應依債權人之請求就其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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