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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債 務 人 盧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所載之內容,係依照債權人民國112年12月29日民事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之內容所核發,並無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發生,揆諸前揭說明,即無顯然錯誤可言,債權人自不得聲請裁定更正,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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