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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少執助字第2號
債 權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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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債 務 人 林聖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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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追繳犯罪所得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聖益於第三人之債權,惟該第三人設於桃園市桃園區,依照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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