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拍,1,202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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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姿妗
相 對 人 徐博洋

林盈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徐博洋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將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1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0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徐博洋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將其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7年1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徐博洋即分別於(1)106年1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93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為自106年11月6日起至126年11月5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2)107年1月4日、107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100萬元,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07年1月4日起至117年1月4日止、自107年1月24日起至117年1月24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10,323,621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徐博洋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於109年6月3日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林盈臻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該部分聲請拍賣抵押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逾期未繳催告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1月29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林盈臻陳報稱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僅擔保相對人徐博洋於106年1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930萬元,不包括其他借款,惟相對人徐博洋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將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1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係擔保相對人徐博洋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則相對人徐博洋於107年1月4日、107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100萬元,均為在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債務人徐博洋對聲請人未來所負之借款債務,即上開借款債權均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為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形式上經核於法既無不合,即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勝利 3148-2 118 全部 所有權人為林盈臻 2 苗栗縣 苗栗市 聯合 580 65.32 全部 所有權人為徐博洋;
重測前:恭敬段1015-2地號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72 勝利段3148-2地號 苗栗市○○里00鄰○○路00巷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71.52 二層:71.52 三層:70.21 合計:213.25 陽台:10.69 全部 所有權人為林盈臻 2 887 聯合段580地號 苗栗市○○里0鄰○○街0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30.96 二層:42.32 三層:42.32 四層:25.03 騎樓:15.28 合計:155.91 陽台:9.54 雨遮:4.29 全部 所有權人為徐博洋;
重測前:恭敬段1425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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