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票,28,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惠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佳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乙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