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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依宥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劉千浬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10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113年3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113年3月1日苗院漢家家三113司繼152字第05368號通知書暨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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