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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徐靜湲
蕭徐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徐竹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2年12月16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里00鄰○○路000號五樓」,此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
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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