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苗原小,9,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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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原小字第9號
原 告 胡郁涵
訴訟代理人 胡景文
被 告 林宜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中華民國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6號),本院於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二、本件為被告(所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業經本院刑事庭以民國112年度苗原金簡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於111年9月22日至9月29日間之某時許,交付其向臺灣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行為所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庸諭知訴訟費用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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