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苗小,111,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11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謝志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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