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苗小,184,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18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君維
被 告 詹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10元,及其中12,141元,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差額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